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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
-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宣布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 2009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相关实施细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 2010年6月22日,中国政府扩大项目试点范围,并解除了多项限制。
项目范围
企业:
试点初期,近400家在华企业获政府批准参与试点,它们多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及私营企业中的杰出代表。
自2010年6月22日后续措施实施后,试点企业范围扩大。获政府批准的试点企业可在货物出口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并享受出口退税,而试点地区所辖十六省及自治区、四个直辖市的所有企业均可在货物进口、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下以人民币结算。
银行:
- 境内代理银行:向境内结算银行及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
- 境内结算银行:中国境内具有人民币收支能力并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银行。
- 境外参加银行:中国境外具有人民币收支能力并为在华试点企业的贸易对象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银行。
适用付款方式:
信用证付款(L/C),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及赊销(OA)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目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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